一、高管兼职:
第十一条:对高管的兼职情况进行了限制,并且列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兼职的例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不能在与其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也不得成为这些机构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应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也不能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务。此外,他们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二、高管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高管相关人员离职后,应有合适人员代为履职并在六个月内找到合适的管理人员。
高管人员需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在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管理人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由具备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6个月内聘任满足岗位要求的高管,以免因长期空缺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作。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管理人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投资管理高级人员以及合规风控负责人。
三、高管从业年限要求
第十条规定中增加了对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的工作经验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在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的投资管理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以上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的经验。
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验
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还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四、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业绩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中增加了对于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要求。包括证券类和股权投资类。
《登记指引3号》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了证券类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最近十年以内连续两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个账户或者单个产品的规模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类管理人投资管理业绩需最近十年内至少主导两起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的经验,投资的金额合计不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至少一个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转让方式退出。
五、高管持股与实缴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持股人员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一定比例”《指引1号》第六条作了具体规定,其合计实缴出资不得低于管理人总实缴资本的20%。同样,该比例也不得低于《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1000万元*20%(即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