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
(1)股东需以自有资金出资;需股权架构简单,不得循环持股或交叉持股;需财务状况良好;
(2)主要出资人(持股25%以上)为自然人时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任职;
(3)主要出资人最近 5 年没有从事过冲突业务。
2、实际控制人
(1)实际控制人需以自有资金出资;需股权架构简单,不得循环持股或交叉持股;需财务状况良好;
(2)实际控制人具有5年以上符合要求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法人机构需成立5年以上);
(3)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或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任职;
(5)实际控制人最近 5 年没有从事过冲突业务。
3、控股股东
(1)控股股东需以自有资金出资;需股权架构简单,不得循环持股或交叉持股;需财务状况良好;
(2)控股股东具有5年以上符合要求的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3)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时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任职;
(4)控股股东最近 5 年没有从事过冲突业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2)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3)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4)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5)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6)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7)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