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年度培训
对于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以及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在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应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相关的后续职业培训,累计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5学时。
对于通过从业经历认定和“学历认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人员,应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如果从业人员在某一年内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其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若至次年6月30日仍未整改,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识并对外公示;连续3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截止期限为12月31日。
二、适当性自查
所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性自查,并编制相关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落实和适当性回访、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以及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
如发现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主动报告。相关自查报告需至少保存20年。
未按照要求进行适当性自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三、管理人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机制,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外包业务的每个阶段,应特别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互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最后期限:12月31日
四、投资者适当性回访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回访。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适当性回访的频次。私募管理人应当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购买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普通投资者进行回访。对于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建议管理人以年度或半年度为周期进行投资者回访。对于购买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建议回访比例为30-50%;对于购买R5产品的投资者,回访比例可适当提高20%。可采用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并确保留痕。同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证据,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五、管理人年度事项更新
私募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对以下信息进行一次更新: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员工人数、持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机构所在写字楼/前台的照片、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以及相关制度等基本信息。若没有任何更新需求,可在相关的开放窗口点击“提交”即可。
六、各类数据报送
- 对于超过5000万元的单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在2024年1月08日前报送12月的月报;
- 收到协会通知的管理人需要在2024年1月08日前提交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
- 收到相关通知的证券类管理人需在2024年1月12日前提交运行报表;
- 所有私募基金产品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提交第四季度的更新报送;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完成2023年第四季度的信息披露。
七、后续相关准备
- 合伙型创投企业应当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后的三个月内,需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并保留相关资料以便备查(备查资料应同公司制创投企业)。若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企业,则应按照年度分别进行备案。创投企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延续至2027年,符合条件者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截止期限:2024年3月31日
(2)基金管理人年度信息披露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2、基金净值表现;
3、主要财务指标;
4、利润分配情况;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6、管理人报告;
7、托管人报告;
8、年度财务报表等。
截止期限:2024年4月30日
(3)年度财务报表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四月底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于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还需上报所管理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的情况以及社会经济贡献等报告。
未按要求提交已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相关整改要求前,中国基协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后,也需要等待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
随着30亿证券私募暴雷,10亿股权私募实控人跑路,一次次暴雷,2024年私募可能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证监局抽查可能也会扩大抽查范围,各管理人应当提前准备,按照监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每年定额的合规管理,完成内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