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少看到关于高龄自然人投资者的反馈意见,这次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于高龄投资者的问题,去年深圳证监局在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中曾提到过,主要是涉嫌公开募集问题,有关私募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固定收益投资”的名义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涉及个人投资者数量众多,特别是高龄投资者占比高,且运作管理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基金单位净值。
不用多说,对投资者以“固定收益投资”的名义开展公开宣传推介和募集活动,扰乱投资者的视听和判断,变相吸收高龄投资者的存款,这些一直以来都是监管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严厉惩处的禁区。
我们可以看出,关于高龄投资者,监管会关注以下几点:
1、高龄投资者是否为管理人股东、高管或者其他投资人的亲属,是否涉及代持等行为 ?
2、高龄投资者的募集渠道是什么?是否涉及公开募集私募基金?
3、高龄投资者的募集流程是否完善?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是否已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风险?有没有违规募集?
大家可以对照自查。此外,针对“年龄对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影响”,给大家参考如下:
由于8周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8-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购买私募产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代理人同意、追认;16-18周岁,且自己的劳动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代理人同意、追认;16-18周岁,且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无论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其生活经验与认知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具备投资所须得知识、经验,因此,一般无法达到认购高风险私募产品的风险评级要求。
(3)18-25周岁-尚未完成学业的成年人(大学生等):可以购买私募产品,但应加强审核。
由于该年龄段的自然人一般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知识,并不能够符合私募的风险评级要求。但是,不排除少数已经踏入社会、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大学生,在经过相应的合格投资者审核及风险等级匹配后,是可以购买私募产品的。但是,管理人在适当性审核过程中,对此类在校学生的适当性审查,不能仅凭客户自行提供的材料认定其风险等级,还应就其资产状况、收入情况向其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家长处了解,以便掌握该客户的真实状况。
从监管检查情况来看,监管机构内部口径是对25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的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核情况会重点审查。管理人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该类型客户,应额外加强书面材料的审核与存档。
(4)18-60周岁 - 有稳定工作的成年人:可以购买私募产品。
经正常的合格投资者审核及相应的风险匹配程序后,可购买私募产品。需注意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原则上不能购买私募产品,管理人在审核过程中,应当注意识别客户是否存在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5)6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购买私募产品,但应加强审核。
首先,客户在退休后,收入情况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管理人在客户风险识别中应加强客户收入来源证明材料的审核。如果客户声称已退休而又提供年收入证明的,就应特别注意审核其收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其次,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管理人对该类客户的审核,还应注意从老人的日常言行中,判断其口齿、思维是否清晰,避免由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购买行为无效的情形。
再次,近年来,金融界历次“爆雷”事件中,大量的老年投资者作为受害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对此类投资者的适当性审核情况特别关注。管理人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该类型客户,应重点加强书面材料的审核与存档。
注: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够购买私募产品,由于未作深入研究,不好断言绝对不能。但从审慎角度出发,建议严格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私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