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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2023-11-21
摘要:

私孵帮

2023年09月0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设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第四十六条。

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信息变更业务

二、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三、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四、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变更登记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第五十条 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后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进行核查。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登记材料的核查和办理时限,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六、申请条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要求: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一)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充分了解受让方财务状况、专业能力和诚信信息等,并向其告知担任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监管和自律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

第五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并说明理由。

相关情形消失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请恢复办理变更,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退回变更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详见附件1,细则要求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附件2-4)。

七、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机构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八、申请材料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附件5)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目录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主要包括更新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注册地址、登记承诺函等信息。

2.出资人变更

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出资人,或更新机构的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信息。

其中,涉及变更控股股东的应按照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经办律所及律师。

3.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应按照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经办律所及律师。

变更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主要包括更新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律所是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意见书是否有保留意见、出具意见书律师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具体以AMBERS系统信息为准)、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等信息。

4.高管变更

可以新增、删除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修改当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新增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human.amac.org.cn)录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诚信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完成注册或登记后再将任职信息等填报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机构可以通过AMBERS系统“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更新机构其他基本信息、制度信息、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信息、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当前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等信息,在“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模块自行更新机构年度财务信息。

九、申请接收

在线电子材料接收: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AMBERS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6。

十、办理程序和结果

十一、结果公示 

基金业协会做出办理通过、终止办理的办理结果后,会实时通过AMBERS系统通知、定向向机构联系人发送邮件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并于1个工作日后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界面(https://gs.amac.org.cn)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栏目更新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条:......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十二、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400-017-8200

(二)线上咨询: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

(https://km.amac.org.cn)

(三)邮箱咨询:pf@amac.org.cn

(四)微信公众号咨询: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在线投诉

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在线投诉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web/complain.html?userTenantId=null)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投诉信息。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应于15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

(二)来信投诉

寄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请标明“投诉材料”。

(三)来访投诉

来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501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9:00-11:00,14:00-16:00。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非交易日除外)8:30-11:30,13:30-17:00。

十五、办理进度查询

自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申请机构可通过AMBERS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登录机构账号查询本机构登记信息变更的办理进度和结果,或通过登录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界面(https://gs.amac.org.cn)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栏目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相关事项和办理结果。

十六、发布更新日期

       更新日期: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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