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5月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已正式生效,发布至今已快一年,私孵帮再次帮大家梳理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进行设立与登记的事项。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成立需遵循特定的组织形式,并在其经营期间持续符合以下相关要求。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不断满足以下条件:
“异地办公”(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在同一辖区)情况简述 目前监管实务中仍然允许私募管理人异地办公,但在监管上会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中基协将存在这种情形的机构在中基协官网的“机构提示信息”部分予以提示。截止2月20日根据协会公示信息,有11718家机构提示该信息——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在同一辖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也需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接下来由私孵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详细解析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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