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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申请牌照操作指引!

2024-11-19
摘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取得管理人牌照后,才能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虽不设行政审批,但是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经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后才算取得管理人资格。

一、主体设立

1、组织形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 字样,不得包含 “金融” “理财” “财富管理” 等字样。
3、经营范围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4、资本金
(1)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2)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5、经营场所
(1)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
(2)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 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 个月,除非有合理理由。

(3)注册地与经营地最好不要分离,否则需要说明合理性。

6、可以使用现有的主体,不新设主体吗?
可以。但是要注意两点:

第一,根据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即,主体设立后需在12个月内提交申请,超过期限的将不再符合主体资格。该规定限制了“买壳卖壳”的行为。

第二,如果现有的主体在申请登记时已经有过展业,申请登记时还要解释说明已展业情况,特别的,如果曾经从事过「冲突业务」,则很大可能会被退回。

「冲突业务」: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 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综上,从登记成功的效率考虑,建议新设主体,或者使用刚设立不久的、干净(未曾实际经营)的主体。

 

二、出资人与出资架构要求

1、出资架构
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存在股权/财产份额代持情形。
2、高管持股要求

(1)法定代表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直接或间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且合计实缴出资不得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标准的20%。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标准是1000万元,因此,前述持股主体合计实缴出资(直接或间接)不低于200万元。

(2)高管持股豁免的三种情形:

    •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资格要求

(1)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2)财务状况良好:综合考察资产负债情况、大额收入/负债等财务异常情况、后续资本补充能力。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具备5年「相关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验。

 

三、聘任高管及员工

1、人员要求

(1)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

(2)专职人员原则上要在公司缴纳社保,三类人员可以例外: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三类人员可以不在公司交社保,但是要在公司专职工作。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总经理、投资人员、合规风控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

2、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最近5年未曾从事过「冲突业务」;

(3)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除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有: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六)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七)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需认定至少1名高管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除此之外,「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投资管理业绩具体是指:

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主导投资」: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

「项目负面清单」: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有: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人员兼职限制

(1)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除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在两类机构兼职,即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冲突业务机构,其他机构原则上不禁止。
但是,兼职数量也不宜过多,否则审核人员可以合理怀疑其精力分配问题,存在被退回的风险。
(2)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对于集团化的管理人,预留了例外规定,但是目前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有待基金业协会后续明确。
(3)除此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暂无例外规定。
 

注意: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前述「兼职」的含义:(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申请机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基金业协会。
注意: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需是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
 

五、系统填报

申请机构需要按照基金业协会最新出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准备相关材料,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填报并提交申请。

 

六、办理登记程序

基金业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首次提交申请后,可能会历经数次退回补正,要求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采取当面约谈、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以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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