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成立需遵循特定的组织形式,并在其经营期间持续符合以下相关要求。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不断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1、财务稳健要求:公司应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实缴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可兑换货币。针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私募机构,如存在特殊规定,则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2、股权结构及信用要求:公司的出资结构应清晰且稳定,公司的股东、合伙人以及实际控制人须拥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普通合伙人应具有满足行业标准的相关经历与背景。
3、管理层持股及代表权益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定份额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4、高管团队资格要求:高管人员需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具备与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能力与相关工作经验。对于人员要求,专职人员团队规模至少五人,除非《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中另有明确说明。
5、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治理架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6、企业及业务设施标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经营场所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且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设施完备,以确保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已经对高管人员与管理人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加强,确保了管理层与公司的紧密绑定。具体而言,该办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必须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资产份数,这一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已缴纳出资额的20%,亦或是不低于私募管理人最低缴纳资本(1000万元)的20%。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保险公司等机构所控制的私募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机构所控制的私募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私募管理人,不适用此项规定之外。
二、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实操要点
1、名称、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实体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最终选择公司形式还是合伙企业形式,应当根据投资人结构及其他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其次,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命名,必须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创业投资”等词汇,以准确标示其核心业务。同时,严禁使用“金融”、“理财”或“财富管理”等容易引起混淆的词汇。
当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营业范围时,亦须确保其内容涵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这些条款能够体现该机构专注于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专业特性。除此之外,不得关联民间借贷、融资、融资租赁、资金配资、小额理财借贷、P2P/P2B平台、众筹融资、保理、担保服务、房地产开发以及交易平台等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2、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
设立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址时,必须审慎决策,因为目前仅特定地区允许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且不同区域各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台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选取注册地时,需首要考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限制情况,其次要细致考察该区域提供的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
对于实际的经营场所,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具有独立、稳定,不得使用共享办公空间或任何稳定性不足的地点作为经营场所,同时不得与股东、合伙人、实控人或关联方共同使用办公空间。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必须保证此种分离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对于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当保障从提交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的租期不少于12个月。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机构提交申请
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进行注册时,机构必须遵循最新的《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及系统的相应指示,填写各个页签所需信息。具体而言,首次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需填写和提供以下九大类信息及材料:机构基本信息、相关制度信息、持牌情况及关联方信息、诚信记录、财务信息、出资人资料、实控人信息、高管人员资料以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的一致性与完整性,申请机构应保证所填报内容与所提交材料之间无出入,并且确保所有关键的公司章程、制度文件以及其他说明性材料均已加盖必要的签章。在确认所有必要信息已经完整填写并提交后,申请机构将等待基金行业协会的进一步核查。
2、基金业协会核查、退回补正
中基协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申请过程中,核查程序分为两个主要环节:齐备性核查与办理环节核查。
齐备性核查是指中基协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查。中基协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进行面谈、现场检查,或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征询意见。在此过程中,申请机构有义务积极配合中基协的审查工作。
办理环节核查发生在确认所提材料齐备后,中基协将针对核查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如果有补正意见的,中基协将登记申请退回给申请机构,并向申请机构进行齐备性反馈或办理环节反馈。申请机构需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
3、办结并公示
中基协对申请机构做出办理通过、中止办理或不予登记的办理意见,并在官方网站信息公示界面公示机构申请登记的办理结果及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