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意见:“关于投资层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对私基金嵌套层数作出明确要求,请管理人单独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基金(需注明基金名称及基金编码)自备案通过后至基金清算前的投资运作期间不超过1层嵌套(若符合后续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母基金规定条件的,可豁免一层嵌套)。”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相关的豁免需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但是目前证监会暂还未出台相关规定,所以该豁免条款暂无法适用。
另外,中基协对于“长期不展业且近期备案新产品”的反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以及是否在协会完成信息更新;
2、管理人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
3、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与拟备案产品投资策略相符的投资经验;
4、管理人是否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业务人员(全职员工人数不低于5人),并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每位员工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编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5、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稳定的办公场所,并上传房屋相赁合同;
6、管理人相关资金能否硬盖一段时间内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相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并上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请管理人提供最近5年的公司资金流水,公司资金流水需由银行盖章;幷出函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三笔及以上)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具体交易情形;
8、长期不展业目近期新备案基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后续展业计划等;
9、提供在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最新基金份额明细表和估值表,以及基金流水等材料。
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点来阐述:
1、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实控人出资情况、高管是否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核心员工是否稳定、是否持续有发工资社保这些,是否有存在工商变更了协会没有变更的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2、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现金流是否稳定,信披等审计报告是否有按时提交;
3、名下产品情况:长期不展业的原因及后续计划、产品是否正常运作,是否存在亏损?投资者是否知悉。
总之,能证明贵司是在正常运作的正常机构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