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内容及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等基本信息;
2.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果涉及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全套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同时,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特别提示:
1.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2.私募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具体变更事项在变更后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中止及终止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及终止情形同样适用于存续管理人办理重大事项变更业务。
因此,如果私募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中基协将中止办理重大事项变更:
1、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2、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3、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5、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私募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中基协将终止办理重大事项变更:
1、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4、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温馨提示
结合现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私募管理人在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特别提醒以下几点:
1、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申请,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然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将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私募管理人办理重大事项变更期间,如果在被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将被终止办理。但是现行规定中未提及退回补正的次数限制,因此建议大家关注退回补正的时限要求,在6个月之内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3、私募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送、信息变更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管理人披露、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