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与管理人相对应的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可参考往期内容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与管理人相对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
1.基金从业考试:根据业务类型参加相应科目。
2.资格认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人员,可以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3.经历认定: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有10年以上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4.学历认定+考核: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豁免基金从业考试所有科目。申请前需参加协会认可的应知应会考核。
5.专项培训+考核:已在试点中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并到期后,可转为正式基金从业资格。
二、工作经验
(1)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且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且担任投资负责人,或担任高管人员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证券类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担任高管人员,其任职的私募管理人应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管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在上述第一条持牌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6.在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且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2)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相关工作经验指下列情形之一:
-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且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 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且担任投资负责人,或担任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 在私募类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管人员,其任职的私募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 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 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在上述第一条持牌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 在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且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
工作经验不予认可的情形: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两年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两年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备案办法对高管的定义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管人员。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管理人的股权或财产份额。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私募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并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私募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最近5年从事过以下冲突业务之一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五、兼职要求
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应当具有合理性。并且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成为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普通合伙人。
六、诚信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4)最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5)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7)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8)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9)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10)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11)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 3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
(2)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3)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4)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
(5)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
(6)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七、执业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出资或者执业有限制的,相关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成为私募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控人,或者担任私募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