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资格
负责投资的高管应当具备与管理人相对应的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
1.基金从业考试:根据业务类型参加相应科目。
2.资格认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人员,可以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3.经历认定: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有10年以上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可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4.学历认定+考核: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豁免基金从业考试所有科目。申请前需参加协会认可的应知应会考核。
5.专项培训+考核:已在试点中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并到期后,可转为正式基金从业资格。
二、持股要求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 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并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管理人实缴出资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200万元。
三、工作经验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1、证券类: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第四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以下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产管理和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的相关业务,并且是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或以上级别。或者担任上述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的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或上市公司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且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具有相当职位的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高管人员。同时,所任职的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并在任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被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所任职资产管理机构需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2、股权/创投类: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3 号第五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有以下相关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且是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或以上级别。或者担任上述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的管理经验。
(二)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或上市公司中,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且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具有相当职位的管理经验。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中,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高管人员。同时,所任职的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并在任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在被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中,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所任职资产管理机构需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需得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中,担任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 ,或者担任高管人员或具有相等职位管理经验,或在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的技术服务,或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的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这里的相关规定包括满足1年“静默期”要求等。
四、投资业绩要求
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有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
1、证券类
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第七条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
(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
(3)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来计算。
(5)投资业绩不包括:1.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2.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3.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4.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2、股权/创投类
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第八条
(1)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2)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3)项目经验不包括:1.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2.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3.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为了排除挂靠等情况,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24个月内在三家以上非关联机构任职的,或24个月内为两家以上已登记私募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因此。若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当对其诚信记录、 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五、冲突业务
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冲突业务具体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且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普通合伙人。
以下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
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诚信信息要求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4、最近 3 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5、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7、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8、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9、因《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10、因《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11、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