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管理人登记
    • 注册相关法规
    • 优劣势分析
    • 私募实务
    • 税收优惠
    • 管理人登记
  • 产品备案
    • 备案流程
    • 产品法律法规
    • 备案技巧
  • 顾问服务
    • 合规日历
    • 知识分享
    • 财税咨询
    • 人才储备
    • 服务内容
  • 管理人后台
    • ambers综合管理系统
    •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 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 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
    • 从业考试网上报名
    • 管理人查询
    • 私募基金公示
    • 从业人员资格查询
  • 高频交易策略
    • 日内T0交易基础知识
    • 交易培训
    • 交易软件定制
    • ETF套利
    • CTA量化
  • 资源对接
    • 股权投资项目
    • 可转债
    • 城投债
    • 利率债
    • 寻券合作
    • 合作机构
备案流程 产品法律法规 备案技巧
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备案 > 备案技巧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024-08-05
摘要: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四、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产品备案

分享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上一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重要时间节点一览表
热门推荐
  • 1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重要时间节点一览表
  •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一文读懂热点问题
  • 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 5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 7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 8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 9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投资者穿透核查,哪些要穿,哪些不要穿?
热门标签
产品备案 基金合同 注册流程 办理流程 行政法规
管理人登记 注册相关法规
优劣势分析
私募实务
税收优惠
管理人登记
产品备案 备案流程
产品法律法规
备案技巧
顾问服务 合规日历
知识分享
财税咨询
人才储备
服务内容
管理人后台 ambers综合管理系统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
从业考试网上报名
管理人查询
私募基金公示
从业人员资格查询
高频交易策略 日内T0交易基础知识
交易培训
交易软件定制
ETF套利
CTA量化
资源对接 股权投资项目
可转债
城投债
利率债
寻券合作
合作机构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路90号(嘉亿东方大厦)邮箱:sifubang@163.com电话:0371-55697803

豫ICP备2023030764号-1 | © 2023 私募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