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始:
存续基金规模低于500万元:
管理人梳理2024日均规模低于500万元的产品,尽早制定处理方案。
存量基金投资衍生品:
1、管理人梳理存量标的有衍生品的产品,检查规模、投资比例或杠杆要求是否满足;
2、如不满足,需按《指引》要求调整,或者接受8月1日起被动存续(即,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完善内控制度:
异常交易监控及报告制度: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建立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和外部投资者利益绑定机制。
系统与数据安全:建立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的风控机制和应急管理制度。
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等。
程序化交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现匹配、风格暴露、瞬时大额成交等投资交易的风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投资交易相关制度:新增投资比例、杠杆比例要求;新增投资禁止事项;新增债券投资风险管 理机制。
从业人员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对象除了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股票以外,还包含私募基金。
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制度:新增关于基金净值等业绩信息的宣传推介的规范要求。
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删除关于投资者与基金风险等级错配相关内容。
信息披露制度:新增临时信披事项,包括基金上一年度日均低于1000万元/500万元的相关安排
梳理投资者跨级购买情况:
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存续产品新增投资者情况也需符合此要求。
业绩推介要求:
1、披露的基金业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间完整的历史净值、历史规模、投资策略、投资经理等。
2、管理人仅能向以下几类对象提供基金业绩信息:(1)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2)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3)基金销售机构,仅能提供签署代销协议的该基金业绩信息。
3、针对基金业绩信息,前述第(1)(2)类个人及机构,仅能接收,不得传递;第(3)类机构可以接收和传递。
4、展示基金业绩:(1)基金规模大于1000万元、成立期限大于6个月、经托管复核;(2)不得选择性部分展示;(3)内部基金需披露。
程序化交易要求:
程序化交易需满足制度设置、技术系统、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投资决策交易资料、履行报告手续等一系列要求。
同日反向交易控制:
管理人应就同日反向交易建立相应控制机制。确因投资策略或者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
存续规模要求:
1、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2、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的,应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进入清算程序。
封闭式基金:
1、存续期限不得小于1年。
2、不得接受开放式基金投资,不得期限错配。
开放式基金:
1、每周最多开放一次,每次不超过2天。
2、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20%,每季度最多开放一次,每次不超过5天。
3、需符合巨额赎回相关要求。
锁定期:
1、强锁:3个月;或者软锁:短期赎回费归基金财产。
2、管理人及员工跟投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产品类型:
应确定所属产品类型: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以及母基金。
组合投资要求:
需符合双25%的组合投资比例要求及其豁免情形。
杠杆要求 :
1、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投资低评级信用债及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20%。
股票投资集中度要求: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私募基金、投顾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场外衍生品投资要求:
1、新增场外期权、收益互换,或存续合约展期,需满足杠杆比例要求。
2、雪球结构需满足杠杆比例要求及其豁免情形。
3、向托管人提供基金估值信息。
债券投资及协议回购要求:
债券投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券双10%、双25%、回购交易对手10%集中度要求。
预警、止损: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FOF基金:
应授权托管人将经复核的基金估值信息提供给上层基金托管人。
小规模基金:
1、管理人存在多只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协会可以要求管理人说明情况;
2、发现多只基金未实质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合理说明的,协会可以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2024年9月7日:
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
1、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聘请托管人;提交2023年度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整改期结束前已完成清算的基金,可豁免整改;相关基金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3、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持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至清算结束。
2025年1月1日:
1、2025年1月1日计算成立日期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的2024年度日均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管理人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安排;
2、2025年1月1日计算成立日期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的2024年度日均规模低于500万元,产品停止申购且 不能恢复,进入被动存续状态;
3、2025年1月1日起算连续60个交易日低于500万元,滚动计算,产品停止申购且不能恢复进入被动存续状态。
2025年3月下旬:
3月下旬是第一个连续60个交易日的完整计算周期,后续每个交易日计算前6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情况,满足连续6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500万,产品停止申购且不能恢复,进入被动存续状态。
2025年9月下旬:
如3月下旬产品满足连续6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停止申购后开始起算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2026年8月1日:
《运作指引》两年过渡期满。
1.私募证券基金不符合:第十二条(组合投资双25%要求)、第十三条(豁免组合投资双25%要求)、第十五条
(杠杆比例要求)、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股票集中度要求)、第十九条(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2、过渡期内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修改基金合同并在2026年8月1日前符合要求。无固定存续期产品应在2026年8月1日之前按照《运作指引》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如届时未完成整改的,将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