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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投资者穿透核查,哪些要穿,哪些不要穿?

2024-04-28
摘要:

本期内容私孵帮从私募基金备案的角度来分享2部分内容,一个是投资者的要求,二是穿透核查的要求。

本期内容私孵帮从私募基金备案的角度来分享2部分内容,一个是投资者的要求,二是穿透核查的要求。

关于投资者的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目前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还是以前的吗?有没有变化?答案还是以前的,暂时没有变化。

这个问题可能来源于春节前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与资管新规拉平,即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但是,这个规定目前还没有发布正式稿,尚未实施,因此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仍然沿用之前的认定标准,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除此之外,上述征求意见稿中还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起投金额调成了300万元,但由于没有正式落地,因此目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起投金额目前仍然是100万元。

二、哪些投资者可以豁免首次100万出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豁免首次100万出资的投资人有所不同。

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以下几类投资者可以豁免首期100万出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保险资金;

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私募证券基金

以下几类投资者可以豁免首期100万出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从上文可以看出,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多了保险资金、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两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投资者虽然可以豁免首期100万出资要求,但并不是说他们对基金的最终出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除了管理人及员工跟投以外,其他的投资者对基金最终出资总金额还是要达到100万的。

投资者穿透核查

关于投资者的穿透核查,我们最熟悉的法规是这么一句: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穿透核查的要点有2个,一是穿透核查投资者是不是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二是穿透核查是否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合格投资者层面,如果穿透核查后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就要按照上文提到的资产或者收入标准来提供对应的资产证明,并且满足起投金额100万的要求。

在投资者人数层面,如果穿透核查后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整个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就要满足现行监管的要求。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

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那么,到底哪些投资者需要穿透核查,哪些不需要穿透核查?我们接下来选择几类常见的来看看。

一、合伙企业

上文法规说的很清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投资私募基金,需要进一步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未备案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是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则不需要进一步穿透,也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而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话,从合伙企业到上层的合伙人,需要层层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合伙企业本身需要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要求,上层的合伙人也需要满足机构及个人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合伙企业本身以及上层合伙人每一层的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100万元。

在这里再提一点,部分私募管理人会遇到个人独资企业担任LP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进一步穿透到上层自然人,核查其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满足100万出资金额。

二、法人投资者

法规原文说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需要穿透,所以法人投资者不需要穿透,只需要法人机构本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可,并且只按一个投资者来计算数量。

那么,法人都包含哪些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以上是我国目前规定的法人类型,如果是以上法人投资者,可以不用穿透核查,但法人本身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

三、其他不用穿透的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规定,有几类特殊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如下:

1、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

当投资者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时,不用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区别基金、基金会的概念。比如慈善基金会、慈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如果是慈善基金会,按照上文提到的法人类型,属于非营利法人,可以豁免穿透核查上层投资者的相关情况,但基金会本身还是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而慈善基金不仅可以豁免穿透核查上层投资者情况,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不用提供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资产证明材料。

2、资管产品、私募基金

当投资者是产品投资者时,也不用穿透核查。此处的产品投资者是指两类,一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也就是说,资管产品、私募基金作为投资者,不用穿透核查上层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也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只算一个投资者即可。从穿透逻辑上来看,资管产品、私募基金都是已经在监管部门备案的,备案时对其投资者情况、合规情况已经进行了核查,因此不用再进行第二次核查。

3、QFII/RQFII

QFII/RQFII,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也不用穿透核查。

4、管理人及员工跟投

管理人及员工跟投视为合格投资者,不用穿透核查。特别是对于合伙型私募管理人来说,如果跟投自己发行的基金产品,可以不用继续再往上穿透合伙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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