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少行业规范和政府监管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中国证监会自1999年发布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起,便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完善对基金价值披露的规范。而由于保密性的要求,关于PE的价值披露的规范相对较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是参照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管理委员会(IPEV)发布的《国际私募和风险资本估值指引》进行价值评估,而按PE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具体约定对基金价值进行披露。在我国,无论政府层面还是行业层面,均未对PE价值评估与披露进行有关的规范。
2.取决于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约定
由于PE募集的对象均为特定的投资者,其管理者与投资者商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特点。若一支基金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较高,以往的运作业绩良好,投资者就较少关注其所投资的项目及投资退出等信息,投资者对定期基金价值披露的需求并不高;而对于新组建的管理团队,投资者除了关注收益性条款之外,还应掌握所投具体项目收益、退出运作的可能性等信息,以便评估投资的风险性。在基金运作投资时,投资者还需了解基金价值的增减值情况,即需要与管理人签订价值定期披露的条款。
3.PE价值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 估值办法需投资者认可
由于对所投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主流的方法主要包括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贴现法。可比公司法需要大量的市场数据,现金流贴现法需要建立一定的假设条件,二者得出的基金价值不尽相同,所以在价值评估前基金管理者需要同投资者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注明以上事项,使投资者接受所选定的评估方法。
2. 管理者披露基金价值的意愿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大部分处于中前期,投资效益尚未得到明显体现,按目前主流的估值方法测算,基金价值低于投资额的可能性较大,向投资者披露价值将会降低投资者对管理团队的信心,因此投资于中前期项目的管理者也不愿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