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 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 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2 号)第十 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 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 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 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