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办理
三、设定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 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 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