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
2023-12-26
摘要:
问题
已备案或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
答案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三)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四)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据此,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无需填报为关联方,拟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如符合前述关联方披露要求的,需在系统填报,如不符合关联方要求的,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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