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念
转让协议
指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三方版本),份额转让款需经过募集户。
打款凭证
指客户办理份额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募集账户。直销渠道下,转账的银行账户信息应与其在我司管理人服务平台录入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
基金合同补充的意见询证函
产品合同如没有份额转让条款或者转让条款不清晰明确,需要通过“意见询证函”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增加合同条款,作为份额转让业务开展的依据。
份额转让指令
指特殊情况下,份额转让无法通过我司管理人服务平台提交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用印指令,基金服务机构依据用印指令线下邮件的方式办理份额转让业务。
授权委托书
指转受让双方为机构的情况下,法人无法直接办理转让业务的,由公司法人授权公司相应人员办理转让业务的代理人的说明函件。
转让报备文件
指转让方在初始发起转让申请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份额转让申请书。
受让方合格投资者认定
基金投资者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人的,需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履行报备义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在报备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若经审查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次转让。
份额转让业务限制
1、转受让后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对于在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
份额转让提交材料
1、 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
2、 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3、 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
4、 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
5、 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募集账户
指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包括直销募集账户和代销募集账户。其中,直销募集账户由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代销募集账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于通过该代销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指用于统一归集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专用账户。包括募集账户和注册登记账户。
特殊合格投资者
特殊性
通常可不适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冷静期回访制度的规定、合同约定认申购净起始金额(私募产品通常为100万元)以及赎回后剩余资产限制(无须高于100万元)。
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包括下列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