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赎回指在私募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处于赎回开放状态期内(包含产品合同约定固定开放日或依据合同约定设置的临时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赎回通常有两种受理方式直销模式或代销模式,直销模式通常指投资者直接对接管理人,由管理人受理赎回申请,通过管理人服务平台提交赎回订单,份额登记机构依此确认赎回交易;代销模式是指产品有由代销机构负责销售,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提交赎回申请,代销机构确认后上报赎回交易申请,份额登记机构依此确认赎回交易。两种模式可独立运作也可混合运作。
业务概念
T日
开放日(可以是固定开放日、临时开放日)。
T+N日
交易确认日,依据产品合同约定,T+N日对T日的交易做有效性确认。
T+N+M日
交收日,指赎回款交收日期,由管理人在产品发起成立流程时,通过产品运营通知单约定赎回款交收日期,通常M=1,即确认日下一天交收赎回款。
募集账户
指募集结算资金归集账户,包括直销募集账户和代销募集账户。其中,直销募集账户由直销募集账户监督机构代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代销募集账户是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于通过该代销机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资金收付的专用账户。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指用于统一归集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专用账户。包括募集账户和注册登记账户。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特殊合格投资者
特殊性
通常可不适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冷静期回访制度的规定、合同约定认申购净起始金额(私募产品通常为100万元)以及赎回后剩余资产限制(无须高于100万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包括下列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